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哈工大校本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录取考生。
第九条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分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哈尔滨市)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威海市)两个校区,在两个校区都安排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独立的招生计划院校代码、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和威海校区的毕业生均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在平行志愿的省份,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可使用预留计划增加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原始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无级差。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上线人数未超过计划数)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在确定专业时,按其高考分数下降15分确定。
第十五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退档原则: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分数,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非平行志愿省份分数末段的考生。
第十六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各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生计划的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没有限制。
第十八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招生计划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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