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据投档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对招生文件中规定的政策性照顾考生进行优先录取;其次参照考生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依次根据外语、数学、语文单科成绩安排专业,理科考生依次根据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专业、高职高专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限制,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10分,且口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语单科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
经济学(基地班)专业数学单科成绩90分以上。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方向)数学单科成绩80分以上。
第十四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服务外包方向)、软件工程专业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如考生填报专业已录取额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录取系统安排到未录满专业;未填报专业服从调剂者,在其所填报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学制为五年,第一年为预科阶段,目的是提高汉语及基础课水平,预科结束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本科阶段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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