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英文译名: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简写为“HUAHE”)为省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于2013年由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
第五条 学校座落于九州之中、中华腹地的河南省省会郑州,濒临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
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三万余人,拥有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八大学科,设有动物医学、畜牧工程、食品工程、会计、营销、工商管理等27个教学系、3个教学部、1个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和1个国际教育学院,建设有85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其中畜牧、兽医专业为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食品加工技术、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和物流管理等13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
第六条 国标代码:10469,河南省招生代码:6045、6047(中外合作办学)、6048(软件类专业)。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郑东新区龙子湖内环路与明理路交汇处(龙子湖校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2号(英才校区);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6号(北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后的招生计划由我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农林院校对省内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不含艺术、对口)加20分投档。
外省则根据当地有关政策执行;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
专业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按照“专业清”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特征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艺术类招生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使用河南省统一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
软件学院是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2年制普通专科培养模式。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开展有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其中,与爱尔兰沃特福德理工学院合作开办的中爱国际商学院设有会计、电子商务、商务英语、物流管理、金融与证券、旅游管理、市场营销和工商企业管理等8个专业;与加拿大红河学院合作开设有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学校按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资助
优秀学生奖励体系: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4、另设有企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1、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特困生可进行勤工助学。
2、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5000-6000元/生.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您好,您有哪些想咨询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