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进档考生本着按其所填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如果此专业已录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各省招办要求须取得当地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证或其他院校艺术专业成绩合格证。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取得我院专业测试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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