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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解读

2016-03-25 04:33:47pm

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再增加22万人,大学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欢迎阅读这篇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解读,希望各位同学在有限的时间取得更多的收获。

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山西条例》)。《山西条例》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实施以来女职工保护领域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条例》对《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一些颇具特色的保护措施,值得用人单位关注。下面,我们选取《山西条例》的部分要点,解读如下:

一、细化《特别规定》中相关措施及待遇

1、将劳动/聘用关系保护范围扩展到结婚这一情形。《特别规定》规定了对处于三期女职工劳动/聘用关系的特别保护,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或与其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而《山西条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宣示了用人单位无权在劳动关系中限制女员工结婚的权利,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福利及考核制度的拟定和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将禁止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怀孕不满3个月的女职工。《特别规定》仅列明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但《山西条例》则将怀孕不满3个月的女职工也纳入到这一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每日为这类员工安排1个小时以上的工间休息,加强了对怀孕初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3、增加流产女职工产假待遇。女职工流产的,《特别规定》以怀孕4个月为界,分别规定了15天和42天的产假。《山西条例》进一步将流产女职工分为不满3个月、3至4个月、4至7个月流产以及满7个月引产四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15天、30天、42天和98天产假,大大增加了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但需注意的是,满7个月引产的,还需符合国家生育规定,方能享受98天的产假,否则应适用《特别规定》明确的42天产假。

二、新增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除上述提及的细化《特别规定》相关措施及待遇外,《山西条例》还新增了一些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1、订立合同应书面明示女职工保护内容。《山西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这一规定,特别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2、经期女职工特别保护。许多地方规定不乏对经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规定,但《山西条例》中除常见的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规定外,还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保护基准。比如: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应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对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经量过多的,还应给予1至2天的休息。

3、设置产假适应时间制度。《山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产假女职工返岗后前1至2周的表现认定其是否胜任工作,客观上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该期间的考核和单方解除权。

4、其他要求。《山西条例》还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另外一些要求,为女职工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其中包括:①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②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③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④体弱儿最长延长6个月哺乳期;⑤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更年期综合症且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员工,有权申请调岗。

三、强化社会信用监督

对违反其规定的用人单位,《特别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或关闭、赔偿损失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山西条例》第三条进一步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山西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强化了女职工特别保护的社会信用监督,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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