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前专项练习之法律常识(一)_公务员-查字典大学网

2012年公务员考前专项练习之法律常识(一)

2016-04-18 10:05:37am

1.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赖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5.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6.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7.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一栋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公司,每月得租金1万元。后被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甲公司的行为和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恰当处置的方式?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房屋,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另行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

C.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D.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

8.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9.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10.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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