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关系论文文献综述_论文格式-查字典大学网

检警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2016-02-24 04:18:41pm

检警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一、检警关系的理论研究

在检警关系的理论方面,我主要是学习了种松志所著的《检警关系论》一书的观点,此书是200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检警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检警关系是刑事构造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检警之间侦查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的规定得很不完善,诉讼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这种检警相分离的模式无法适应改革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检警关系论》一书,作者还总结了各界学者关于检警关系的理论分析,主要讲述了有关检警关系的各个方面,从检警关系的定位到检警关系理论基础,从检警关系的构成到影响检警关系的因素,从检警关系的历史到检警关系的现状、比较,该著作都进行了全面地论述,既吸收了以往研究的成果,又有创见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在这一著作最后一章,作者提出了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构想——检察指导侦查模式,从理论、法律制度、实践等角度阐述了检察指导侦查的可行性,并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我的整篇文章大都是学习此书精神和观点。

我还阅读了杨振江主编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说明了在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主体双方的职责、职能等。关于检察方,书中认为在现代侦查监督程序中,检察部门主要的职责是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上述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等工作。

二、世界各法系检警关系的现状研究

宋英辉、张建港在《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中将世界各法系的检警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大致上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

1、检警一体模式

采用检警一体模式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一般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享有完全的侦查权与侦查指挥权,警察为侦查的辅助机关,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负责对案件的初步侦查,“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有权采取拘留的措施”,“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当然,在法国审前阶段尚有预审法官的司法抑制,但这丝毫没有削弱在审前阶段诉追主体中检方的中心地位。在德国,根据其刑诉法典第16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要求警察机构和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后者“有接受检察院请求、委托的义务”。163条规定警察仅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应当“毫不迟延”的将侦查结果送交检察院。

2、检警分离模式

检警分离模式一般为英美法国家采用,在英美法国家,警察与检察官各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侦查权,或者仅有警察享有侦查权,而检察机关仅仅负责起诉案件,无论怎样二者均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者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在英国,警察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官负责起诉案件,如果他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但这一要求警察没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检察机关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中止诉讼的进行。在美国,也是两机关分享侦查权,此外,大陪审团对某些案件也有较大的调查权,实践中大多还是由警察侦查,检察官负责起诉,警察有作证的义务并在实践中大量出庭作证。在加拿大,检察官也没有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与警察互不隶属,仅有某些咨询关系。”

3、适当结合模式

检警分离与检警一体适当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对警察拥有一般的指挥权,具体指挥权和一般指示权三种权力。检察官的地位相对优越。但二者侦查对象亦有不同,警察一般负责初步的侦查,而检察官则负责进一步的或者补充性的侦查,但后者对前者的指挥权是客观存在的。为保证这一指挥权的顺利行使,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对于警察的惩戒权。

三、我国检警关系现状研究

龙宗智所著的《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中,提到我国现在的检警关系,最经典的表述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即警察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公诉,同时享有部分的侦查权,主要是考虑到某些案件若由公安机关侦查不恰当,因此由司法机关---检察院侦查,检察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使法律监督权。但二者是诉讼的两个阶段,互不隶属,不相领导,没有谁优位于谁的问题。其相互制约的主要表现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等等。

龙宗智著《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一书对我国检警关系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以下几点说明:

1、对侦查权的违法现象监督不力

2、起诉的证据准备不充分。Lw61.com整理论文

3、现有的检警关系使得审前程序效率低下。

4、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使得检察一方的控诉、判断正确性降低。

四、对我国检警关系现状的改善研究

我国的诸多学者对如何改善我国的检警关系及具体的监督运行模式问题都有很多论述,其中我主要阅读了陈卫东、郝银钟所著《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龙宗智著《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陈兴良著《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孔璋著《检警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构想》等几部论作。大致将这些观点总结成如下几点:

1、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同时享有侦查权。

2、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至少是对警察机关中执行侦查任务的人员享有一定的指挥权和控制权。

3、享有侦查权的警察人员应当对检察机关负有报告和服从检察意见的义务。

4、对于不服从检察建议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人事奖惩和调离侦查岗位的权力。

5、侦查、检察同时受到来自于法院的审前审查与裁定。

结论

争对我国的现有国情,以检察为中心的诉前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效率追求的需要。一般来说,权威能够带来效率,分散会导致低效率。检警分离就会导致两机关的权力分散,会导致两机关的扯皮和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恣意,这使得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有了重重阻力。检察主导侦查可以带来高效率,对于应该搜集的证据,按照公诉的需要可以及时搜集,对于不应该或者证据价值不大的证据,可能会出于效率性等考虑不予搜集。可以说,检察主导侦查、以检察为中心是当代刑事诉讼中效率价值追求的直接要求。

综合各国的检警模式,体现出检警一体化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发展潮流和基本规律的,是未来检警关系努力发展的方向,至于现阶段我国的检警关系改革,关键就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查看全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院校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