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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2016-02-23 06:01:07pm

刑罚功能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国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外国传统刑罚功能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力主义的刑罚功能。

1、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

报应功能的渊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中的血族复仇,原始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中世纪的刑罚理论及实践是建立在神意报应思想基础上的,其核心是刑罚的宗教赎罪功能。

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对刑罚功能进行了新的讨论,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道义责任基础之上的道义报应论,它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刑罚的存在主要是要报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侵害的行为,惩罚犯罪者的“原因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康德极力排斥带有目的的惩罚,认为功利主义是违背法的“绝对命令”的,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公正或非正义的。在康德看来,刑罚等量报应功能即公正性的惩罚。因此,罪与刑的均衡或公平在立法上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点,惩罚的方式和尺度就只能遵循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秤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

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法律责任基础之上的法律报应论,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认为犯罪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看作是本质的东西,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强调的是犯罪在客观上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且刑罚也不能浅近地看作是一种善,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一种自为的正义。他强调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报应性。这种因果报应性表明,犯罪对于刑罚具有决定性,即对犯罪处以刑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理论

功利主义缘起于古希腊、罗马时期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等人的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此后,培根、霍布斯等均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基本论点是,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对他人或整个社会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侵害,而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一种必要的恶,它具有功利性,即具有防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功能。功利主义以为,刑罚“惩罚的作用不是报复而是防止犯罪”,其主要功能在于威慑。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在《刑法的启蒙》中指出:所谓威慑功能,即以刑罚制裁使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威慑功能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边沁的苦乐估算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边沁的苦剥夺功能又称隔离功能,即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的犯罪能力,或者将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者隔离于社会之外,使社会免遭其侵害之苦。剥夺功矫正功能又称改造功能,即通过监禁罪犯,使之获得教育、改造,从而复归社会。矫正功能理论的功利性在于,如果罪犯被改造,那么社会和罪犯本人就可以得到最大利益。约翰•霍华德和边沁是矫正思想的积极倡导者。在他们看来,矫正犯罪人才是刑罚功能的价值所在。上述为国外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如下则综述国外当代的刑罚功能理论。

当代刑罚功能理论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基于不同的视角分别形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它们在历史上曾先后占据垄断地位,影响过许多国家的刑罚政策。但在传统刑罚功能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不时遭遇学者们的质疑与挑战。二战后,西方国家悄然兴起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刑罚改革运动,预防犯罪、非犯罪化、轻刑化、刑罚现实化等刑事政策思想日益普及,从而使其刑罚功能观念产生了诸多变化,出现了与传统刑罚功能观念及其实践迥然有别的做法和发展趋势,而刑罚功能理论也随之出现了些许变化。

日本法学家牧野英一教授从犯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在其著作《日本刑法通义》中对刑罚的功能作了如下分类:其一,从凡人角度说,刑罚首先对犯人发生作用,此为特别预防。其二,从社会的角度说,刑罚又具有警戒一般社会以为前车之鉴的作用。其三,从被害人的角度说,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法国刑法学家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又三项主要功能,即威慑功能、报应功能与社会在适应功能。而意大利法学家杜里奥怕瓦多尼则认为,应从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探讨刑罚的功能,法律实践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法定刑阶段、宣告刑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法定刑阶段,刑罚主要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阶段,主要是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我国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何谓刑罚功能,尽管国外刑法理论中较少涉及,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则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的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关于刑罚功能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也并不一致,著名法学家马克昌的观点逐渐成为通说,马克昌在《刑罚通论》中对刑罚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1、二分法,二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分为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两类。作为个别预防的对象,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受者,刑罚对他的作用既表现为外在的物理强制,也体现为内在的心理效应。前者是指对犯罪人的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后者包括刑罚对犯罪人的个别鉴别功能、感化功能、个别感慑功能与改造功能。2、三分法,三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三类。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则又分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惩罚功能,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剥夺其一定权利和利益,造成其痛苦。改造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改变犯罪人思想和行为,从而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的作用。感化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感召、软化犯罪人,促使其转变的作用。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则包括安抚功能与补偿功能。安抚功能,即通过对罪犯适用、执行刑罚,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慰抚其不满情绪。补偿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得到弥补的作用。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动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具有使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产生畏惧而不敢犯罪的作用。教育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具有教育广大公民的作用。鼓励功能,是指刑罚具有鼓励广大公民守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作用。3、六分法,六分法是在综合分析我国刑法中上述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刑罚分类理论。它在肯定刑罚具有改造、威慑、教育、鼓励及抚慰机能的同时,认为将“补偿”、“感化”作为刑罚的功能是不合适的。此外,“惩罚功能”容易使刑罚功能与刑罚本质产生混淆,宜以“否定机能”代替。具体而言,所谓否定机能,即刑罚所具有的对犯罪的彻底否定的作用。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在精神上进行道义谴责;二是对犯罪人的实体权利与资格予以剥夺。据此,这种观点主张刑罚有否定、改造、威慑、教育、鼓励与抚慰六大机能。

中外刑罚功能理论研究的差异:尽管中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理论研究存在诸多功能之处,有很多学者见识也趋于相同,但是,由于国情和实际环境的不同,中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理论研究也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就刑罚功能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刑法学者往往对刑罚功能作更细的分类。姑且不论六分法、八分法,即便是二分法、三分法,也是在犯罪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的基础上,对刑罚的功能作进一步的划分。其中,剥夺功能、补偿功能、鼓励功能、鉴别功能等等都是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创新性观点。其次,就分论法所依据的标准而言,中外刑罚理论也略有差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二分法是依据刑罚的作用对象和犯罪的运动规律为根据,从而将刑罚功能划分为个别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两大类。三分法也是根据刑罚作用对象的不同,把刑罚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其实正是对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大谷实、吉川经夫等人之观点的承袭。但需要指出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以独特视角,在《意大利刑法学原理》一书中,依据法律实践的三个不同阶段来探询刑罚功能,并具体论述了每一阶段所侧重的功能。他所采用的这种分类方法无疑独具一格,也有助于拓展刑罚理论的深度和广度。

中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研究的不足之处:我国刑罚功能理论中的二分法将刑罚功能划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尽管简洁明了,但此种分类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涵括所有刑罚功能,似显牵强。因为有的刑罚功能如鼓励功能并不宜归诸预防功能之列。事实上,就传统的刑法理论而言,刑罚的预防功能主要是从功利的视角分析刑罚功能所得出的结论,故而很难将基于报应的剥夺功能完全容纳其中。而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提出四分法,主张在刑罚具有预防的机能(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外,还认为刑罚具有报复感情绥靖机能、保安的机能以及赎罪的机能。这相对而言,无疑更具可取之处。不过,此种观点未能概括刑罚的所有功能,忽略了刑罚所应具有的剥夺、鼓励等功能,因而也有其欠缺。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三分法首先将刑罚的功能归结为三个方面,然后再具体论述刑罚的各种功能,尽管具有以简驭繁的功效,但也存有诸多不妥之处。因为有些刑罚功能可能会涉及多方面,即不是仅仅涉及犯罪人、被告人或者社会这三个方面的某一方面,而是相互交叉着的。比如刑罚的威慑功能应该有一般威慑功能与个别威慑功能之分,其中只有一般威慑功能才能归诸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而个别威慑功能则应归诸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所以如果将威慑功能笼统地归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无疑是有失偏颇的。

有关我国刑罚功能实现的建议:综上分析可见,刑罚的功能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包括一般威慑与个别威慑。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益的剥夺或限制而得以发挥的,它是指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威吓遏制作用。(2)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3)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教育作用。(4)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的功能。(5)鼓励功能,刑罚的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广大公民所产生的鼓舞和激励作用。由此,从有利于刑罚功能得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刑事制裁的关注要比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制裁关注多得多,因而,刑罚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此,刑罚功能将得到最及时的发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一方面,惩治犯罪人,使其感受到因犯罪而获得快乐是必须要付出痛苦的代价并不是刑罚的目的,仅仅是刑罚的一种手段。通过惩治犯罪人这一手段使其感受痛苦从而不再犯罪、危害社会。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犯罪分子,对其心灵进行洗礼,使其重新做人,这才是刑罚功能的最终实现。3、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固然重要,但刑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惩罚。有些穷凶极恶、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蔑视刑罚,严重危害社会,就有必要对其加大惩罚力度,以体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对社会或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也就同时起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目前,我国正经受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双重考验,刑罚功能的实现对时代发展的需要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刑罚功能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存在的重要价值因素,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一起构成了刑罚学的两大基本范畴。由此可见刑罚功能的重要性,自然,倘若刑罚的功能得不到实现,刑罚功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刑罚功能更需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才能更好的体现刑罚功能的价值。目前,中外学者关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及相关问题的探讨越来越多,理论上的探索必将促进刑罚功能在实践上的充分实现,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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