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活动章程模版之学生社团管理办法_大学生活-查字典大学网

大学社团活动章程模版之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6-04-26 09:54:04am

大学生活中参加社团的同学会参加各种活动,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社团活动章程,在这里精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社团活动章程模版之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海南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委的配合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具体负责。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海南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第三章学生社团组织

第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后,颁发聘书。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处分。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学分要求,转为试读生。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会员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并监督使用。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统一格式的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须同时上交详细的活动策划书。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需在活动开展前七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校外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将活动申请表、《安全预案》以及活动策划方案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各协会安排活动时,需要借用课室的,需经校团委、教务处批准后,向教学楼楼管提出申请。活动请安排在课余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的活动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递交场地申请前请先向场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询问场地是否已被租借等情况,预定场地后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递交活动场地申请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于递交活动申请当日转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上交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采取会长责任制,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由其学生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四)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报送校团委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党总支、团委、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第二十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开学后一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团委,一份留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留在申请人备档。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七)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九条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学生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

(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认可。如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评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具体活动评分细则见《学生社团活动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经费管理需严格按照《海南大学十佳社团评选细则》中的评分细则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于一年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授予十佳社团称号。获得十佳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将在下一年度享有与其他非十佳社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利:学生社团招新分配场地时,十佳社团可优先自主选择招新场地;学生社团申请办公室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自主选择办公室的权利;社团活动审批及社团经费申请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酌情放宽审批限制的权利;以及其他优先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讨论后,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和无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应当用学生证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五)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

(六)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七)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活动规程: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团委或校团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三)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图片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3、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建议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去校团委申请。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分立、合并。

(三)社团成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

(四)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五十条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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