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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2016-09-02 05:05:54pm

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但是它在我国各级法院内真正建立并运作是建国后的事情。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中,司法主管机关初步提出了法院组织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制度。随后,全国法院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开始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由本院院长主持,实行委员制,按民主集中制进行活动。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才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初,主要强调它总结经验这一职能,附带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这一时期对不同审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要求是有区别的,中级以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则侧重解决重大疑难的个案问题。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倾思想主导了司法工作,各级法院成了扭曲政治路线服务的工具。有些地方审判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1962年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这段时间里,审判委员会同整个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起被彻底的砸烂。直到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修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机构设置相对规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领导的组织,其地位被重新确认。恢复后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审判委员素质比较低,法律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集中集体的智慧保证审判的质量和司法的公正。

二、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争论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法修改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中国法院的特色制度和核心制度之一,被法学界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争论开始于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激烈的争论。从总体上看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取消说,其代表人物是原最高人们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先生以及王利明,贺卫方等诸多教授。目前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认为传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没有通例而且其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已无存在之必要应当予以废除。贺卫方教授在《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一文中直言:“现行审委会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却不小。尤其是从长久的制度建设层面上看,虽然保留或改进审委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庇护,但是,与之相随的副作用将会永久性地危害我们的司法制度——与其在稳固审判委员会这种难以增进司法”。

第二种是保留说,以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另一批法学家则认为,在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审判委员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苏力在《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提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基层法官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使法官可以分流人情关系负担。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尤其使在基层法院的存在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总的来说,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

第三种是完善说,鲁智勇在《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中说:”历史告诉我们不可能有什么只有优点、没有弊端的完美制度。如果一旦看到一个制度有弊端就要予以废除恐怕世界上过去、现在及至将来可能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没有理由存在。以黄松有先生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但经过改革和完善在当前和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制度仍然具有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还不完备执法环境也不尽如人意部分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因而审判委员会在实行集体领导排除来自法院内外的干扰解决疑难案件研究、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乃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改革审判委员会完善其制度构建的确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审判委员会工作尚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是组织过于行政化,朱苏力在《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中做了相关调查表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均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长组成除了即将退休不再兼任院长、庭长等行政职务的委员外由普通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十分少见中级以上的法院也是如此。韩克芳则在她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审判委员会实行终身制,一旦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除非调离,否则就会一直干到退休。以上是从审判委员会的本身分析得出的结论。

其次是违背了一些诉讼法理,不少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法官判决者是审判委员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如常怡在《民事诉讼法》中指出直接审理是指审判委员亲自在审理中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而审判委员会对外是不公开的审判组织,也不直接参与审理,这违背了诉讼法理中的直接审理与公开原则。江伟所著的《民事诉讼法学》中也有同样的观点:直接言辞原则由相互关联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辞审理原则组成。前者是指司法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审判活动,直接听取当事人辩论的法官或者审判组织人员亲自做出的诉讼原则。言辞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在证据调查程序和当事人在辩论程序等主要诉讼阶段的诉讼行为,必须以言辞方式进行的原则。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导致审、判分离。另外,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回避制度相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和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方式使当事人无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哪些法官属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明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责任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误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是事实上的审判委员会是表面上是层层负责实际上是层层推诿谁都不承担责任其结果是“法不罚众”。王利明、姚辉在《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中指出:有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使其做出对己有利的决定。这样,体现个人利益的判决,可能经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审判责任制。

四、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应该完善的方面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改革重点是:改变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机制。”审判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这对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急迫要求,特别是审判委员会到底如何改革呢?也没有统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改革思路中,完成审判委员会的“去行政化”以实现向“司法化”的回归。这主要是从审判委员会本身出发,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构建人员及其知识结构合理的审判委员会打破现有的终身制模式彻底改变它过于行政化的现状。

我看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书中有些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指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方法:“一是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重大案件合议庭应主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慎重考虑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二是发现合议庭评议的案件确有错误时审判委员会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三是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对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应当接受。除了这些方法,其他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程序上的不足,大多数学者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要公开,并实行审委会听审制度。任何案件事实做出最终认定的裁判者必须参加法庭审理,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当面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最起码的原则。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要求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从而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消除审判分离的缺陷,这样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对于回避制度,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提出:“程序公正要求裁判动申请回避,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实行回避告知制度。”这样做既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暗箱操作”,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公正的真正实现

徐永珍,孙丽娟在《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提出要健全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健全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追究机制,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将合议庭、业务庭及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明确记录在卷,一旦发生错案,应认真分清责任,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质量。

以上文献资料的阅读,对我的论文的写作完成有很大的帮助,它让我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与了解,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视角去分析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再根据这些原因思考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应该如何进行完善。为我论文的完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结论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曾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同时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势必给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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