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教育学院2008招生简章-查字典大学网

南昌教育学院

南昌教育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教育学院,学院地址:南昌市叠山路75号。

第三条 学院培养大学专科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的学工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普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院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依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考生进档后,按高分到低分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我院专业没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其他科目的要求,文理兼收;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身体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院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的住宿费,依照住宿的条件不同而收费不一样,但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中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一等助学金120元/月)。凡报考“服装设计”专业的考生,气质、长相较好,男身高1.80米以上,女身高1.68米以上,每年可享受12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91-6800541,传真0791-6835579,电子信箱:liyaolt@163.com,网址:www.ncjyxy.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昌教育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时限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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