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校名:湖南农业大学,英文译名: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37,办学层次:本、专科,学校性质:省属重点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学校。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会长沙市,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31-4618084(兼传真),监督电话0731-4618013,招生网址www.hnzsjy.net,学校网址www.hunau.net,邮政编码410128。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有59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2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南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外,所有专业只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原则招收日语语种考生,在日语语种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各类别各专业招生人数不限男女比例。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湖南省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不超过120%。第十七条 志愿确定原则: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确定原则:专业按分数级差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以及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通过我校专业测试的外省艺术类考生和通过我省专业联考的本省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外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湖南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和生源省体育专业联考,在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文艺、体育特长生应符合教育部及湖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经过我校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教育厅资格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特长生的招生政策予以录取。第二十二条 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和程度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收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捐资助学补助等措施予以帮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农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