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招生范围:仅上海地区。 3、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上海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4、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5、我院各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 7、报考竞技体育专业的考生需持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各运动项目中心的运动员注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