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学院概况
浙江警察学院前身是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浙江警察学院。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公安人才培养特色。1994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院校A等学校,1999年通过教育部...
浙江警察学院概况
浙江警察学院前身是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浙江警察学院。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公安人才培养特色。1994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院校A等学校,1999年通过教育部委托省教委组织的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6年在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建校以来,学院为我省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大批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被誉为浙江警官的摇篮。
浙江警察学院作为全省公安教育训练中心、科学研究中心、情报信息文献中心,坚持学历教育与民警训练协调发展。现设有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治安系、法律系、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系、公共基础部、社会科学部、警察体育部、实战训练部等9个教学系部,设有浙江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浙江省刑事犯罪学学会、跨国犯罪研究中心、道路交通管理研究所、浙江公共安全防范研究所等多个研究机构。学院是全省警官培训中心和全国县(市)公安局长政委首任培训基地,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浙江基地、中级警官“三个必训”教材研发基地和商务部援外培训单位。模拟室内现场、模拟审讯室等公安实战技能训练场馆,建有与培养现代警察相适
学院坐落在杭州钱塘江南岸滨江高教园内,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训练场、应的DNA鉴定、扫描电镜检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指纹计算机自动识别、交通控制与交通事故处理等实验室,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全。学院拥有先进的室内实弹射击靶场、汽车驾驶训练场地和游泳池、攀登楼、障碍教室、语音室等教学科研设施完备。学院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近82万册,有期刊库和光盘数据库9个,实现了图书资料信息管理自动化、网络化,与滨江高教园区六校图书馆实现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
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富有特色,现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6个本科专业。其中,治安学、侦查学专业被确定为省高校本科重点建设专业。体育教育训练学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学科,现有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2门省部级精品课程,多部教材被评为国家级精品教材、“十一五”规划教材和省重点教材。学院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公安实践经验丰富、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教授26人,副教授109人。学院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当代中国公安科学家刘耀、当代美国最著名的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等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为特聘教授、名誉教授;聘请了一大批来自公安实战部门的业务骨干为教官。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每年举行“警察与科学”国际论坛;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和警察培训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建立了“国际警务合作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与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等建立了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近年承担了多期东盟、亚非发展中国家警务研修班的教学和训练任务。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职业品质优良、专业基础扎实、警务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公安高级专门人才。学校面向公安一线,密切校局合作,强化实践教学。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外,还要掌握擒拿格斗、射击、驾驶等警务技能,接受严格的警务化管理,深入公安实战部门开展警务实践。
2010年招生专业(方向)介绍
学生入学后按公安类进行1年的通识课教学,再按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反恐防暴、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公安专业方向培养。
(一)公安学类
1.刑事侦查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工作、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公安学基础理论、犯罪学、治安管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法、擒敌、射击、查缉战术、汽车驾驶、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与策略、刑事案件侦查、侦查情报学、侦查心理学、痕迹学、刑事图像技术、文件检验、刑事化验、法医学、侦查讯问学等。
2.国内安全保卫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而奉献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国内安全保卫学专业方向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机关从事国保维稳以及本专业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公安学基础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法、犯罪学、治安管理学、擒敌、射击、查缉战术、汽车驾驶、国内安全基础理论、国内安全措施与手段、国内安全情报信息、国内安全案件侦察、国内安全防范保卫、痕迹学、刑事图像技术、文件检验、刑事化验、法医学、侦查讯问学等。
3.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掌握警务实战技能,全面掌握经济犯罪侦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符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和经济犯罪预防与控制工作需要,在公安系统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公安学基础理论、犯罪学、治安管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法、擒敌、射击、查缉战术、汽车驾驶、经侦总论、会计资料勘查、走私犯罪侦查、金融犯罪侦查、涉税犯罪侦查、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伪劣商品犯罪侦查、市场犯罪侦查、公司犯罪侦查以及经侦综合训练等,其中公司企业犯罪案件侦查课程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4.公安情报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政治可靠,技能熟练,作风过硬,体魄强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公安业务知识和情报工作、文秘、传播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从事公安情报工作、文秘、传播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较强的口头表达、写作能力、速记能力、人际沟通协调能力、情报研判能力以及辅助决策能力,能在公安机关从事情报研判等的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方向限招文史类考生,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公安情报分析与研判、公安情报信息系统、舆情研判、网络侦查、公安工作与媒体传播、文秘写作、新闻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新闻学概论、传播学概论、公共关系学、公关语言学、传媒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
5.涉外警务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系统掌握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和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英语听、说、读、写等表达能力以及警务英语知识背景;具备承担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任务、参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公安专门应用人才。
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刑事侦查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禁毒实务、证据学、治安管理学、出入境管理、综合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美国刑事司法概论、犯罪学、美国警务、涉外警务与执法合作、美国犯罪调查、法庭科学、有组织犯罪、刑事司法研究方法。
6.反恐防暴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政治可靠,技能熟练,作风过硬,体魄强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特种执法行动能力,能处置社会各类突发性案件的公安实战人才。
本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治安管理学、反恐防暴概论、危机处置(谈判)、警察执法战斗法规、体能、抓捕技能、轻武器射击、越障技术(障碍、攀登等)、搜爆与排爆、特种战术、反劫持战术、特种驾驶、群体性案件与群体暴力案件处置、警务战术指挥、战术综合演练(野外生存)。
(二)公安技术类
1.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人文素养及职业道德,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意识;全面系统掌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能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从事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及刑事图像技术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方向限招理工类考生,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主要课程:刑事科学技术概论、刑事侦查学、计算机犯罪侦查、犯罪现场勘查、刑事摄影、视频侦查技术、刑事图像处理、手印学、足迹学、工具痕迹学、枪弹痕迹学、文件检验学、法医学、理化检验、物证鉴识、专业技能综合训练等。
2.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方向
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警察基本素质,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计算机科学和信息网络安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与维护、计算机犯罪侦查与防范和信息网络安全保卫的基本技能,以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初步能力的高素质公安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方向限招理工类考生,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脚本语言与web程序设计、数据库技术应用、计算机维护与安全、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网站安全与黑客防御、网络监察管理、电子电工基础与实验、安全防范技术及应用、计算机犯罪与取证技术、电子物证分析、犯罪现场重建与模拟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
学制待遇
浙江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入学后,应自觉服从严格的警务化管理,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对学生实行综合淘汰制。学生在校期间,着制式服装,实行奖学金制度,学杂费、住宿费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生毕业前,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录用公务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情况以及人民警察录用条件与程序,择优录用。
浙江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生源计划
地区 | 本 科 | ||
合计 | 文科 | 理科 | |
杭州 | 80(12) | 24(4) | 56(8) |
宁波 | 74(11) | 23(3) | 51(8) |
温州 | 64(10) | 20(3) | 44(7) |
绍兴 | 48(7) | 15(2) | 33(5) |
嘉兴 | 40(6) | 12(2) | 28(4) |
湖州 | 33(5) | 11(2) | 22(3) |
金华 | 48(7) | 15(2) | 33(5) |
衢州 | 27(4) | 8(1) | 19(3) |
台州 | 50(7) | 15(2) | 35(5) |
丽水 | 20(3) | 6(1) | 14(2) |
舟山 | 16(3) | 5(1) | 11(2) |
合计 | 500(75) | 154(23) | 346(52) |
备注 | 1.计划招收学生500人,全部为公安类本科提前批。 2.学生入学后按公安类进行1年的通识课教学后,再按刑事侦查方向、国内安全保卫方向、经济犯罪侦查方向、公安情报方向、反恐防暴方向、涉外警务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方向、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方向等公安专业方向培养。 3.括号内为女生计划数。 |
2010年招生考试办法
2010年,浙江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根据警察素质要求,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浙江警察学院在高考前组织的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
浙江警察学院继续采取高考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计分办法录取新生,其中高考成绩占85%,体能测试成绩占15%,两项相加为综合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85% +体能测试成绩×2.5×15%
(一)报名有关事项
1.报名时间和地点:汇款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8日至4月17日;汇款报名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浙江警察学院招生办;邮编:310053。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4月8日至4月17日;现场报名地点:浙江警察学院院内南综合楼大厅。
2.报名方法:凡志愿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并在4月8日至4月17日期间,凭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证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浙江警察学院办理报名手续;或通过汇款函报方式,向浙江警察学院招生办报名,报名费130元。固定格式的中国邮政汇款单式样详见第9页。汇款单中,汇款人姓名栏填写考生本人姓名;汇款单附言栏填写考生的高考报名序号;汇款人联系电话填写考生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附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汇款单(邮汇固定格式式样)
PB汇01
机打记录 | 汇票号码: 汇款金额: 汇费: 手续费: 汇入账号: 商户号: 商户名称: 收款人姓名: 邮编/地址: 汇款人姓名: 邮编/地址/电话: 附加业务: 汇款人账/卡号: 附言: 本人已认真阅读“客户须知”,确认以上打印内容无误,客户签名: | ||||||||||
业务流水号: 汇款日期: 操作员工号: 授权人工号: | |||||||||||
客户填写 | 收款人姓名 招生办 | 汇款方式:√现金 □账户扣款 | 汇款金额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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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3 | 0 | 0 | 0 | ||||
请按汇款种类填写: □按址汇款:收款人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 浙江警察学院 收款人邮编3 1 0 0 5 3 可选附加服务:□投单回执 □短信回音 汇款人手机号码 □密码汇款:可选附加服务:□短信回音 汇款人手机号码 □入账汇款:汇入账户 □商务汇款:商户客户号 | |||||||||||
汇款人地址/手机号码或电话考生联系电话(必填) 汇款人邮编 □□□□□□ 汇款人姓名考生姓名(必填) 汇出账/卡号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附言 考生高考报名序号(必填) |
请注意阅读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
客户填写内容不作为凭证要素,所有记录以客户签字确认的邮局打印内容为准。 经办员: 检查员:
(二)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
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集中在浙江警察学院进行。考生务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考报名证,于面试、心理测试当天8:00—15:00到浙江警察学院报到。超过报到时间,原则上不能参加面试与心理测试。面试实行综合淘汰制,面试合格的考生,领取《心理、体能测试证》,于当天参加心理测试,第二天参加体能测试。
在面试中,如有不符合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条件的确认为面试不合格。面试工作人员应将面试不合格结论填写在《报考公安警察院校考生面试表》上并签名,考生需签名确认。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心理测试、体能测试。
心理测试使用公安部统一量表,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和政审划线的条件之一。
体能测试项目为:
男子:(1)100米跑;(2)1000米跑;(3)推铅球(5公斤)。
女子:(1)100米跑;(2)800米跑;(3)推铅球(4公斤)。
三项体能测试的合格成绩为180分(含180分)。
考生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时间:
市 | 面试、心理测试时间 | 体能测试时间 |
温州、湖州、绍兴、舟山 | 5月3日 | 5月4日 |
杭州、宁波、嘉兴 | 5月4日 | 5月5日 |
金华、丽水、台州、衢州 | 5月5日 | 5月6日 |
学校有不同档次的宾馆、招待所供考生选择住宿。
参加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的住宿、交通等一切费用均由考生自理。
(三)填报志愿
凡文化成绩、体能测试成绩上线,体检、面试、心理测试合格的考生,须在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时间内,凭心理、体能测试证,居民身份证和高考报名证到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手续。
(四)录取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考,且面试、体能测试、心理测试成绩合格。
高考结束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市招生计划1:1.1的比例,分市、分文理、分男女在第二批提前投档,确定浙江警察学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其政审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考生的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普通高校招生第二批分数线。考生录取后,学院直接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时或三个月内发现凡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志愿从事公安保卫工作。
(三)符合浙江省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已经在浙江省户口所在地参加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五)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型匀称(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超过标准体重25%的为过于肥胖,对过于肥胖的考生严格控制);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含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执行。
(六)必须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须知
1.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高考报考证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警察学院报到。
2.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等场地内严禁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3.体能测试当天,考生必须凭《心理、体能测试证》,按《心理、体能测试证》上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等候检录,并按测试秩序参加测试,自觉服从测试工作人员指挥。
4.100米测试,采用蹲踞式起跑,可以穿钉鞋(钉长不超过9毫米的塑胶跑道专用钉鞋),使用起跑器。每个考生只允许跑一次,起跑时若三次抢跑,取消资格。
5.800米、1000米测试,采用站立式起跑,不允许穿钉鞋,并采用不分道方法测试。
6.铅球测试,男子、女子的铅球重量分别为5公斤和4公斤。考生须站在投掷圈内开始推掷,可以滑步或原地推掷,铅球应抵住或靠近下颌,从肩部单手推出,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铅球不得置于肩轴线后方,不允许使用任何对考生在投掷时有帮助的装置,如用带子将两个或更多手指捆在一起,不得在手上使用绷带、胶布及手套等。考生进入投掷圈内,开始推掷后,如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球推出,均为一次失败,不计成绩。考生在铅球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离开时最先接触到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须是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半圈。考生每人均可连续推掷三次,以三次中最好一次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
7.体能测试合格成绩为180分。
8.每个项目测试结束后,测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考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成绩,若有疑问应立即向测试工作人员提出。
9.体能测试中,若有舞弊行为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体能测试评分标准与办法
项 目 成绩 分值 | 100米跑 |
1000米 |
800米 | 推铅球(米)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5Kg | 女 4Kg | |
100 | 12"0 | 14"2 | 3'03" | 2'58" | 10.80 | 7.40 |
99 | 12"05 | 14"3 | 3'04" | 2'59" | 10.73 | 7.35 |
98 | 12"1 | 14"35 | 3'05" | 3'00" | 10.67 | 7.31 |
97 | 12"15 | 14"4 | 3'06" | 3'01" | 10.60 | 7.26 |
96 | 12"2 | 14"5 | 3'07" | 3'02" | 10.53 | 7.22 |
95 | 12"25 | 14"6 | 3'08" | 3'03" | 10.46 | 7.17 |
94 | 12"3 | 14"7 | 3'09" | 3'04" | 10.39 | 7.12 |
93 | 12"35 | 14"8 | 3'10" | 3'05" | 10.32 | 7.07 |
92 | 12"4 | 14"85 | 3'11" | 3'06" | 10.25 | 7.03 |
91 | 12"5 | 14"9 | 3'13" | 3'07" | 10.17 | 6.98 |
90 | 12"55 | 15"0 | 3'14" | 3'09" | 10.10 | 6.93 |
89 | 12"6 | 15"1 | 3'15" | 3'10" | 10.03 | 6.88 |
88 | 12"65 | 15"2 | 3'16" | 3'11" | 9.95 | 6.83 |
87 | 12"7 | 15"3 | 3'17" | 3'12" | 9.87 | 6.78 |
86 | 12"8 | 15"4 | 3'18" | 3'13" | 9.80 | 6.72 |
85 | 12"85 | 15"5 | 3'20" | 3'14" | 9.72 | 6.67 |
84 | 12"9 | 15"6 | 3'21" | 3'16" | 9.64 | 6.62 |
83 | 13"0 | 15"7 | 3'22" | 3'17" | 9.56 | 6.56 |
82 | 13"05 | 15"8 | 3'23" | 3'18" | 9.48 | 6.51 |
81 | 13"1 | 15"9 | 3'25" | 3'19" | 9.39 | 6.45 |
80 | 13"2 | 16"0 | 3'26" | 3'21" | 9.31 | 6.40 |
79 | 13"25 | 16"1 | 3'27" | 3'22" | 9.22 | 6.34 |
78 | 13"3 | 16"2 | 3'29" | 3'23" | 9.14 | 6.28 |
77 | 13"4 | 16"3 | 3'30" | 3'25" | 9.05 | 6.22 |
76 | 13"5 | 16"4 | 3'32" | 3'26" | 8.96 | 6.16 |
75 | 13"55 | 16"5 | 3'33" | 3'28" | 8.87 | 6.10 |
74 | 13"6 | 16"6 | 3'35" | 3'29" | 8.77 | 6.04 |
73 | 13"7 | 16"8 | 3'36" | 3'31" | 8.68 | 5.98 |
72 | 13"8 | 16"9 | 3'38" | 3'32" | 8.58 | 5.91 |
71 | 13"9 | 17"0 | 3'39" | 3'34" | 8.48 | 5.85 |
70 | 14"0 | 17"1 | 3'41" | 3'35" | 8.38 | 5.78 |
69 | 14"1 | 17"3 | 3'43" | 3'37" | 8.28 | 5.71 |
68 | 14"2 | 17"4 | 3'45" | 3'39" | 8.17 | 5.64 |
67 | 14"3 | 17"5 | 3'46" | 3'40" | 8.06 | 5.57 |
66 | 14"4 | 17"7 | 3'48" | 3'42" | 7.95 | 5.49 |
65 | 14"5 | 17"8 | 3'50" | 3'44" | 7.83 | 5.42 |
64 | 14"6 | 18"0 | 3'52" | 3'46" | 7.72 | 5.34 |
63 | 14"7 | 18"2 | 3'55" | 3'48" | 7.59 | 5.26 |
62 | 14"8 | 18"3 | 3'57" | 3'50" | 7.47 | 5.17 |
61 | 15"0 | 18"5 | 3'59" | 3'53" | 7.34 | 5.09 |
60 | 15"1 | 18"7 | 4'02" | 3'55" | 7.20 | 5.00 |
59 | 15"3 | 18"9 | 4'05" | 3'58" | 7.06 | 4.91 |
58 | 15"4 | 19"1 | 4'08" | 4'00" | 6.91 | 4.81 |
57 | 15"7 | 19"4 | 4'12" | 4'03" | 6.75 | 4.71 |
56 | 15"9 | 19"6 | 4'16" | 4'07" | 6.59 | 4.60 |
55 | 16"4 | 19"9 | 4'21" | 4'10" | 6.41 | 4.49 |
(1) 测试成绩超过评分表上限者,以该项目最高分计;测试成绩低于55分以下者,以零分计。
(2) 如测试项目的成绩低于某分值的成绩,但高于下面分值的成绩时,则按下面分值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