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办接考手续的考生,若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笔试课程考试合格,可按1996—2000年的考试计划毕业,所办接考手续仍然有效;若2001年底以前不能取得全部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则须重新办理接考手续(凭原接考证明,免于收费)。
三、持有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学习期满,只有一门课程未合格者也可以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课程。
四、关于专科接考本科加考课程的衔接,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衔接:(1)以前已取得的加考课程的合格成绩,课程名称与新计划加考课程相同的仍然有效;(2)与新计划加考课名称不同,,可以按计划规定替代学分相近的一门新计划的加考课程;(3)以前取得合格成绩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于新计划要求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于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不能顶替其他课程。
五、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细则。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可以按规定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各专业本科。在2001—2005年各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中分别制定了专科毕业生接考本科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本实施意见是对各专业接考本科规定的说明。其中所说的加考课程,是指加考所接考专业专科(基础科)的课程。
1、接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
原来所学专业 |
接考专业 |
(1) |
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业经济管理、公司管理、、国际企业管理 |
直接接考 |
(2) |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
加考: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 |
(3) |
非经济管理类 |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企业会计学 |
2、接考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
原来所学专业 |
接考专业 |
(1) |
会计、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工商业会计、涉外会计、审计、、电算化会计、财务管理 |
直接接考 |
(2) |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
加考: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 |
(3) |
非经济管理类 |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管理会计(一)、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 |
3、接考财税专业独立本科段:
款别 |
原来所学专业 |
接考专业 |
(1) |
财政、财税、税收 |
直接接考 |
(2) |
经济管理类非第(1)款所列的专业 |
加考:国家税收、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 |
(3) |
非经济管理类 |
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国家税收、 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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