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与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政审、体检合格、考分达到各省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生省份规定的比...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与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政审、体检合格、考分达到各省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生省份规定的比例调阅档案。
第十二条:文理科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当总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我院英语类专业招生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