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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试分析《犯罪重建》的现实意义

2016-02-24 04:41:20pm

读书报告—试分析《犯罪重建》的现实意义

《犯罪重建》是由多名办案经验丰富并且在国际享有盛誉的法庭科学执业者联袂完成,在刑事侦缉、犯罪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开创性地提出了犯罪重建的实践标准,探讨了检验者的主观判断和客观观察之间对法庭科学证据解释的偏差。阅读本书,笔者对于犯罪重建技术有了系统的理解和深入的认识。

从19世纪展至今,犯罪重建经历不断地演变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包括亚历山大.拉卡萨尼博士,埃德蒙.洛卡德博士,保罗.科克博士等在内的研究学者,他们对于促进犯罪重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犯罪重建》中对犯罪重建进行了定义:“旨在确定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事件(犯罪重建是“确定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事件”还是“模拟重现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事件”?重建就能确定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事件吗?重建是思维推理还是获取证据?),为了得出具体的重建结论,需要借助于证人证言﹑犯罪嫌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者物证的检验和解释结论(解释什么结论?)。”

但是对于犯罪重建的概念,学界还有其他不同的声音。有学者指出犯罪重建过程也称为犯罪现场重建而犯罪现场实际上无法被恢复到犯罪时的状态,只有某些行为和事件的顺序能够得到确定。还有些意见认为将犯罪重建与犯罪现场处理的专门性工作和犯罪现场勘查的综合性工作相混淆。整体的来说,犯罪重建工作由法庭科学家负责展开,立足于犯罪现场上的证据处理工作﹑犯罪现场勘查结果以及物证的后续分析结论。

笔者认为犯罪重建是指犯罪重建人员运用科学方法利用犯罪行为人所留下的痕迹和微量物证来加以证明犯罪行为,同时还须对犯罪现场仔细观察及经验的累积,并运用假说和逻辑推理对犯案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顺序﹑细节进行推敲和物证来源加以证伪,最后进行犯罪重建(还是没说清什么是犯罪重建!)。这样的重建结果还需经得起反复检视。这一定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犯罪重建不仅要仔细观察,还要有犯罪行为人所留下的痕迹或微量物,就是所谓的物证才能够进行。第二,重建过程中有些论证并不支持特定的结论,所以我们在运用物证对假说进行论证的过程称为逻辑(逻辑能这样称为吗?),为了确保逻辑上的正确性,大前提必须有效,结论必须能够从有效的前题中得出。也就是说如果物证得到正确的纪录﹑收集﹑分析和解释,就能够确定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情况。

《犯罪重建》对于犯罪重建技术的发展提供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庭科学检验者的偏见与心理影响进行了首次考察

犯罪重建过程在逻辑推论上,若出现逻辑谬误会对重建结论带来重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客观因素的干扰和犯罪重建人员人为造成。犯罪重建人员是要透过物证且仔细观察和经验来进行重建,所以这过程里会有人为的因素产生,而法庭科学的检验者效应就是指该方面的问题。《犯罪重建》中指出,观察者效应是指由于观察者(犯罪重建人员)的某些特征或状态而导致理解﹑记录﹑回忆﹑计算或解释等方面的错误,而会对检验人员的造成影响。可能检验人员已经意识到观察者效应的存在但不承认或者是检验人员未意识到观察者效应存在。

由于检验过程中这方面的问题是不易被发觉得,所以在实践预防上就显得不足,而对检验人员产生潜在的影响是含糊和期望。所以,法庭科学检验工作中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有证据收集(说明那些证据需加以收集并提交给法庭科学检验这进行分析)﹑证据数量及证据质量,然而则缺乏评估比对分析和鉴定工作质量的明确标准。《犯罪重建》中谈到需建立法庭科学机构具有公认﹑可信的中立性。笔者认为,必须看到的是,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庭科学机构无疑在犯罪重建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标杆性作用。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对机构本身进行标准化,规范化。需要建立起评估、对比、鉴定的明确标准,使法庭科学机构的运作规范,指导机构工作,才能保证机构的中立和权威。

如何减少犯罪重建领域观察者效应,使其具有中立,《犯罪重建》中指出可从四个方面着手:强化意识﹑筛选除去无关信息(不知情测试)﹑证据列队方法和重整官方犯罪实验室。

二﹑为犯罪重建人员提出明确的道德标准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当然犯罪重建也不例外,而犯罪重建的实践标准是指设定证据解释工作界限的那些基本原理和规则。

李昌钰博士曾经指出,“法庭科学领域最为重要的问题可能就是确立职业标准”。而最低限度的实践标准应当被应用于所有犯罪重建方法的评估工作之中,包括一般性的﹑专门性的方法。《犯罪重建》对于犯罪重建一书中的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提出了犯罪重建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

《犯罪重建》中指出犯罪重建人员的道德标准应是:

(一)重建人员必须致力于避免偏见

因为证据通常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有待作出解释,且检验者对于证据的理解不一定完全准确。而客观的重建人员需要注意两类的偏见:观察者偏见和确证偏见;两者都可被视为一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倾向性,一个是自己期望看到或者发生的事物,另一个是是属于制度性偏见很难被消除。

(二)得到的相关证据和信息要进行充分的重建

(三)检验的证据数量是否足以作为重建结论的基础

(四)必须前往犯罪现场进行观察

因为重建人员有可能可以在犯罪现场获得各类的信息:如犯罪现场内部的空间距离关系;观察并体验潜在的第一手转移性证据;细心的重建人员还可能发现那些此前被犯罪现场技术人员忽视并且未能予以收集的现场证据物品,这点应该被加以重视并严格执行。

(五)犯罪重建结论及基础必须表现为书面的形式

以书面表示除具有相对稳定性外,也是为了能确保重建人员记忆相应的方法﹑结论﹑主张和案件的基础事实。而犯罪重建工作在刑事侦查和案件侦破过程中扮演关键的角色,且仅观察犯罪现场的作法并不足够,应将具体的犯罪重建议建落实为书面报告形式,从而发现在重建过程中假说逻辑层面存在的问题。

(六)显示出重建人员对相应科学和方法的知识以及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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